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覃惠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覃**、柳州天**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申请标的人民币86422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4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天**限公司在柳州广**限公司有货款尚未收取。本院作出(2015)鱼执字第79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柳州天**限公司在柳州广**限公司尚未收取的货款人民币874620元,于2015年8月24日向柳州广**限公司送达。2015年9月23日,柳州广**限公司出具《关于协助执行天惠汽配在我司应收货款的说明》,证实被执行人柳州天**限公司在柳州广**限公司的应收货款不超过48万元。

本院认为

因柳州广**限公司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柳州广**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4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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