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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文忠与黄*、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文忠与被告黄*、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黄*、熊**的住所地为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78号11栋3单元601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黄*、熊**的住所地位于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78号11栋3单元601室,属于柳州市柳北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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