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遗漏当事人,需继续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54.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