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遗漏当事人,需继续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54.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韦**与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柳州**有限公司与苏洪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覃**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宣文忠与黄*、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韦**、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谭**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