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申请执行肖*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鱼民初(一)字第1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裁定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刘**依据(2011)鱼民初(一)字第13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肖*(2015)鱼执字第4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