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申请执行肖*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鱼民初(一)字第1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裁定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刘**依据(2011)鱼民初(一)字第13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肖*(2015)鱼执字第4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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