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吴**与彭**、石红校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9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位于柳州市荣军路160号永意山语城1-3-17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待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该房屋处置完毕再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吴**申请执行彭**、石红校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3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