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张**、贺立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原申请执行张**、贺立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西江路18号7栋2单元2-2号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待处置。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房屋处置完毕再恢复执行参与分配处置款。据此,依照《最**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吴*原申请执行张**、贺立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3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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