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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莫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何**诉莫*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审查原告何**提交的借款人处署名为莫*的借条时,发现借条上已经明确约定因该笔借款发生纠纷由借款交付所在地鹿寨县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向原告何**释明,原告亦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移送约定管辖的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西壮**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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