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朱**申请执行吴**、刘**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民法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委托我院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刘**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待参与分配,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朱**申请执行吴**、刘**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015)鱼执字第1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