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韦*彧诉被告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17日进行了立案登记受理,后经本院依法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等信息不够具体明确,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不能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释明并告知原告进行补正后,本案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故本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退还原告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