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申请执行江**、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江**在柳州市和平路工程区65栋2单元3-2号房屋一套,但因该房屋有抵押,暂时无法拍卖,被执行人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柳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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