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连权申请执行覃**、柳州市**限责任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一)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