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覃**、柳州市**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梁*申请执行覃**、柳州市**限责任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一)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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