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周**、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梁**与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依法交纳执行费853元。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案件执行期限届满,申请同意暂停评估、拍卖程序,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柳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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