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蒙*与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蒙科申请执行韦**、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款21000元,剩36195元未执行,申请人同意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黄**在合山市公积金账户,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一)字第1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