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潘**申请执行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戴**在建行**支行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的其它案件冻结,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柳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