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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梅诉被告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梅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覃**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对被告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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