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飞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飞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