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赖柳降与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赖柳降申请执行邓**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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