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柳州**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