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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诉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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