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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原告李**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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