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覃**负担587.5元,本院退回原告覃**587.5元。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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