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覃**负担587.5元,本院退回原告覃**587.5元。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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