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于海因与被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0万元。现被申请人未归还借款且试图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于海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张**名下车辆一辆。
申请人于海以其名下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家智所有的桂B×××**-奔驰越野车一辆;
二、查封申请人于海所有的位于柳州市乐群路38号(柳**证字第××号)房屋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