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凤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蒋**负担。本院退回原告蒋**案件受理费59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于*与张**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初(一)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
(2013)南民初(一)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
(2013)南民初(一)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杨**、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蔡**与周**、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覃**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昝**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与粟**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南民初(一)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