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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凤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蒋**负担。本院退回原告蒋**案件受理费59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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