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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刘*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刘*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64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32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4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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