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俸*、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俸*、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出(2013)秀民初字第460-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组成合议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另找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19元,公告费700元,合计9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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