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与被告韦*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于2013年7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56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678元(原告莫**已预交),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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