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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蒋**与被告林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39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2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26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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