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与被告叶**、桂林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于2012年6月12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撤诉事由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伍**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340元,退回原告伍**534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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