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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刘**、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刘**、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0元(原告冯**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冯**承担,另98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冯**。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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