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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诉被告刘*、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以被告已把所借款项归还完毕为由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刘**负担,另1,4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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