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桂林**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桂林**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桂林双成生态食**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桂林**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被告租用原告桂CB7921奥迪A6车辆使用,拖欠租金49500元未付。同时,原告代缴被告使用期间违章罚金等费用4000元,合计53500元。被告就上述欠款于2012年3月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欠款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西**态园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前支付原告广西桂林双成生态食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租金及代垫费用535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69元(原告广西桂林双成生态食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已减半预交),由被告广西**态园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广西**态园有限公司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广西桂林双成生态食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调解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