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母亲已经同意代被告归还借款,并已经重新立下借据为由,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另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