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和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李**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给付案件诉讼费2900元。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和名下登记有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86号御林湾30栋1-3-3号房屋一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和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86号御林湾30栋1-3-3号房屋;

二、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上述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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