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洪东方、广西新**份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9825元,余款9825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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