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洪东方、广西新**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洪东方、广西新**份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9825元,余款9825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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