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其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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