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英姿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英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原告已预交1600元,本案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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