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健诉被告桂林美万家竹业有限公司、谢**、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范**位于桂林
市中山北路158号12栋9-4-2号房屋(房产证号:桂林市房权证叠彩区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范**位于桂林市中山北路158号12栋9-4-2号房屋(房产证号:桂林市房权证叠彩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