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黄**原告杨**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通过朋友认识被告,被告以装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手中借款5万元整,被告并用自己按揭的小轿车作抵押,现约定还款时间早已过去,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3年8月12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黄**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被告黄**以其装修公司缺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杨**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在同年9月12日还款,并注明:如9月12日前不能还清款项,杨**有权将黄**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D711北京现代轿车作抵押,车辆所有权归杨**所有。但上述车辆原被告并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还款期限到达后,被告并未如期还款,原告催收无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向原告清偿债务。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归还原告杨**借款人民币5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诉讼费525元。本院实际收取的诉讼费52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户名:桂林**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支行高新分理处],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