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曾*、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梁**与被告曾*、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47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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