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司桂林支行与桂林**有限公司、桂林市**有限公司、桂林市**有限公司、桂林**限公司、桂林市银**责任公司、于**、郑*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星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尹**与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股份在限公司桂**支行与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与蒙*、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阳甲友与黄*、广西桂**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邓建军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