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尹*云诉被告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黄**与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臧海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桂林市金**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股份在限公司桂**支行与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与蒙*、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浦东**司桂林支行与桂林**有限公司、桂林市银**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雷**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