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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应当预交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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