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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董二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与被告董二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许**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二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及利息864元(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进行计算利息),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董**偿还原告蔡**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6日起,以20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本案因适用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50元,应退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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