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45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2916元,应退145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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