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股份在限公司桂**支行与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股份在限公司桂林七星支行诉被告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已还清原告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股份在限公司桂林七星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46.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3883元,应退194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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