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星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4)星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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