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与被告段德*,第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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