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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段*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与被告段德*,第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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