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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生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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