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翟**与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翟**与被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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